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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公司欲興建一辦公大樓,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甲公司及興建該大樓之承攬商乙公司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營造工程綜合險(含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同年 8月 3日丙瓦斯公司於施作地下管路工程時,因施工不慎致興建中辦公大樓之工地位址地層下陷,造成甲公司設備機具等財物損失,乙公司員工 1 人死亡,該員生前向 B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死亡保險。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承前倘可,A、B 保險公司於 107 年 10 月 20 日始依保險代位請求權向丙公司請求賠償,丙公司得否以罹於時效為由拒絕給付?(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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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保險代位權之時效起算與原請求權相同(侵權行為2年),並依題意時間軸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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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得主張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

  1. 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保險人行使之代位權,其性質為法定之債權移轉,故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及期間,應與被保險人原對第三人之請求權相同。
  2. 本件被保險人(甲公司)對丙公司之請求權為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小題 (一)

A、B 保險公司於給付理賠金額後,得否對丙公司行使保險代位請求權?(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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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別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依保險法判斷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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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保險公司得對丙公司行使保險代位權: A保險公司承保之營造工程綜合險性質上屬於財產保險及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人之怠忽或過失致受有損失,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丙公司施工不慎造成甲公司財物損失,A保險公司理賠後,得依法代位行使甲公司對丙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2. B保險公司不得對丙公司行使保險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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