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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4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A 公司為辦理管線遷移工程,與 B 保險公司簽訂營造綜合保險單,承保期間為自 104 年 1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承保範圍包括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A 公司於 104 年 11 月 13 日施工發生失誤,致 C 之房屋毀損。試問: A 公司未通知 B 保險公司,即私下與 C 達成和解,賠償 C 新臺幣 300 萬元。嗣後 A 公司向 B 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B 保險公司主張其未參與和解,不負理賠之責,是否有理由?倘 A公司業已通知 B 保險公司參與,而 B 保險公司未參與,其結果有無不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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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保險法第93條關於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承認、和解或賠償的效力限制,以及保險人未參與和解時的理賠責任。區分未通知保險人與已通知保險人但其未參與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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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 公司未通知 B 保險公司私下和解,B 主張有理:依據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下,A 公司未通知 B 保險公司即與 C 和解,B 保險公司得主張該和解結果對其不受拘束,不負該 300 萬元的理賠之責。B 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理由。
  2. 倘 A 公司已通知 B 保險公司參與,而 B 未參與,結果不同:若 A 公司已依約通知 B 保險公司參與和解協商,但 B 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或藉故遲延,則依保險法第93條但書規定,B 保險公司不得再主張不受該和解結果之拘束。此時,B 保險公司須依保險契約承擔理賠責任,結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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