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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發起人甲、乙、丙三人為設立「A+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A+風力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承租辦公室,租金以 3 個月為一期,每期租金為 50 萬元,另為圖方便直接以「A+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著手興建廠房。請分別就「A+風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後完成設立及放棄設立二種情形,論述甲、乙、丙就前述各種行為應負之責任。(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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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9條(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及第150條(發起人責任)規定分別討論公司成立與不成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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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日後完成設立之情形: (1) 承租辦公室部分:發起人以「籌備處」名義所為之設立必要行為(如承租辦公室),於公司成立後,其權利義務依法由成立後之公司(A+公司)概括承受,故由A+公司負給付租金之責。 (2) 興建廠房部分:依公司法第19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者,行為人處徒刑或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甲、乙、丙未經登記即直接以「A+公司」名義興建廠房,非屬籌備設立之必要行為,故應由甲、乙、丙三人連帶自負民事責任,公司不生承受之問題。

小題 (二)

我國甲公司向德國 A 公司進口設備一批,由 A 公司裝櫃後委由乙海運公司運送至我國基隆港,並由乙公司簽發受貨人為甲公司之載貨證券,甲公司受貨時發現貨櫃進水、設備毀損,經鑑定為貨櫃破損造成,甲公司向乙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試以我國海商法第 62 條、第 63 條及第 69 條之規定分析。(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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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運送人適航性與貨物照管義務,並考量海商法第69條之免責事由,判斷乙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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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須視貨櫃破損之原因及乙公司是否盡其義務而定:

  1. 運送人義務: 依海商法第62條,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卸載,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第63條則規定運送人應於船舶發航前及發航時,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之能力(適航性與堪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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