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1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為召集臨時股東會以修訂章程,擬於 111 年 10 月 28 日召集董事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5 分)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為召集臨時股東會以修訂章程,擬於 111 年 10 月 28 日召集董事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甲於 111 年 10 月 24 日以書面通知召集董事會,惟漏未通知董事乙,而會議中出席之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決議。嗣後臨時股東會如期召開並決議通過修訂章程,請問臨時股東會之決議效力為何?(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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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漏未通知部分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效力的影響(無效),進一步推論基於無效董事會決議所召集的股東會決議效力(無召集權人召集,決議不成立)。
小題 (一)
若此次董事會之召集並非緊急情況,但甲於 111 年 10 月 26 日始以書面通知各董事,而全體董事如期於 111年 10月 28日出席董事會參與決議,請問董事會決議效力為何?(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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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公司法第204條之董事會召集通知期間規定,並探討全體董事出席且無異議時,該瑕疵是否得以治癒。
📜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 204 條
公司法第 18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