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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為召集臨時股東會以修訂章程,擬於 111 年 10 月 28 日召集董事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甲於 111 年 10 月 24 日以書面通知召集董事會,惟漏未通知董事乙,而會議中出席之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決議。嗣後臨時股東會如期召開並決議通過修訂章程,請問臨時股東會之決議效力為何?(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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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漏未通知部分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效力的影響(無效),進一步推論基於無效董事會決議所召集的股東會決議效力(無召集權人召集,決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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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會之決議不成立,理由如下:

  1. 董事會決議效力:董事會係合議制機關,除有依法不得行使表決權之情形外,應通知全體董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25號等判決)認為,若漏未通知部分董事,因剝奪該董事參與決策之權利,該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即屬違法,其決議應屬無效(有別於股東會召集瑕疵之得撤銷)。
  2. 股東會決議效力:由於該次召集股東會之董事會決議無效,則董事會即欠缺召集股東會之合法權源。依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11號判例及近期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36號判決),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該會議根本不能認為是合法之股東會,其所為之決議在法律上自始、當然不生效力(即決議不成立),故該臨時股東會修訂章程之決議不成立。

小題 (一)

若此次董事會之召集並非緊急情況,但甲於 111 年 10 月 26 日始以書面通知各董事,而全體董事如期於 111年 10月 28日出席董事會參與決議,請問董事會決議效力為何?(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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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公司法第204條之董事會召集通知期間規定,並探討全體董事出席且無異議時,該瑕疵是否得以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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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董事會決議有效,理由如下:

  1. 依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本題中,甲遲至10月26日始通知召集10月28日之董事會,期間未滿七日,且非屬緊急情況,其召集程序確有瑕疵。
  2. 惟董事會召集通知之目的,在於使董事及監察人有事前準備並決定是否出席之機會。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及經濟部函釋)認為,若全體董事均已如期出席董事會,並參與決議且未對召集程序之瑕疵提出異議,則該通知期間短少之瑕疵即已治癒,並不影響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因此,該次董事會決議有效。

📜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 204 條 公司法第 1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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