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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公司股東常會召開有困難。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共 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股東常會是否得改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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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1項及第3項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之規定,並結合當時經濟部及金管會之函釋,特別是針對公開發行公司是否有排除或放寬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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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公司法第172-2條之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第1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前三項規定。(第3項)」。 原則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即本題A公司)因涉及股東人數眾多且股東會程序複雜,公司法原先禁止其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然而,為因應 COVID-19 疫情,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與金管會)基於防疫需要及特別條例之授權,曾有放寬或例外允許公開發行公司得經一定程序(如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改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甚至修法允許公開發行公司在章程有規定或金管會許可下得採視訊股東會。因此,若依修法後(公司法第172-2條於110年底修正,將公發公司交由證券主管機關管理)及證交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依金管會之規定辦理。若依當時疫情特別條例,亦有特別開放之空間。結論上,在符合金管會相關條件及規定下,A公司得改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常會。

小題 (二)

股東常會出席之股東,不足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所為決議之效力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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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出席人數不足過半數時(即未達普通決議定足數)所作成之決議的效力。區分「得撤銷」與「無效或不成立」,並引用最高法院見解(特別是是否構成決議不成立或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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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過半數(即未達法定定足數),其所為決議之效力,實務及學說上多認為屬於「決議得撤銷」或「決議不成立」之爭議。 依最高法院目前主流見解,股東會之決議乃多數股東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合同行為。如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未達法定定足數,欠缺股東會決議之成立要件,該決議應屬「不成立」,而非僅為公司法第189條決議方法違法之「得撤銷」。決議不成立,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股東得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另有少數見解認為屬於公司法第189條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為得撤銷。然我國實務主流以決議不成立處理之效力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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