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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4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為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公司法對於「年度獲利分派員工酬勞」如何規定?公營事業與民營事業有何不同?應經內部如何之決議程序方能辦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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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解釋員工酬勞的分配方式、公營事業的特殊規定,以及公司內部的決議程序(董事會特別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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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法關於「年度獲利分派員工酬勞」之規定:依據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2. 公營事業與民營事業之不同:依據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2項規定,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不得分派員工酬勞。因此,民營事業依章程規定分派即可,公營事業則需有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否則不得分派。
  3. 內部決議程序:依據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3項規定,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此外,若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發放者,則依其規定。

小題 (二)

船長、海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是否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其與船舶抵押權間之優先順位為何?船舶抵押權是否得就建造中船舶為設定?其設定之效力如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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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海商法關於海事優先權之規定(海商法第24條),比較其與船舶抵押權的順位。同時說明建造中船舶設定抵押權的適法性(海商法第32條)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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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否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依據海商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具有海事優先權,得優先受償。
  2. 優先順位:依據海商法第27條規定,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優先於船舶抵押權。因此,船長與海員的僱傭債權優先於船舶抵押權受償。
  3. 得否就建造中船舶設定抵押權:依據海商法第32條規定,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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