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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是一家生產健康食品之非公開發行公司,A 公司曾於民國(下同)108 年 8 月及 111 年 3 月分別發行甲種特別股與乙種特別股,今年 A 公司擬同時召集股東常會及特別股股東會,變更章程中有關甲種特別股之規定。另外,A 公司擬發行丙種特別股,以籌措擴廠所需資金,其規劃賦予該股東對於公司經理人之任免具有否決權,但無新股優先認購權,且其持股滿 5 年時,徵得乙種特別股股東全體同意,得以 1:1 之轉換比例,轉換為乙種特別股。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7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可否同時召集股東常會及特別股股東會,變更章程中有關甲種特別股之規定?(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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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公司法第170條與第159條規定。變更章程損害特別股股東權利時,除股東會決議外,是否須有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再依公司法函釋判斷得否同日或同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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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公司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本件A公司擬變更章程中有關甲種特別股之規定,若對甲種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有所損害,應依法經股東會決議及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2. 關於是否得同時召集:依經濟部函釋見解,公司法並無明文禁止股東會與特別股股東會同日召開,實務上為求議事效率,只要議程分別處理,並分別依法定程序表決與作成議事錄,即可於同日召集股東常會及特別股股東會。因此,A公司得同時召集股東常會及特別股股東會,以處理章程變更事宜。

小題 (二)

A 公司丙種特別股之發行是否適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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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丙種特別股的三項條件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57條非公開發行公司特別股的放寬規定:1. 經理人任免之否決權、2. 排除新股優先認購權、3. 轉換為其他特別股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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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丙種特別股之發行適法,理由如下:

  1. 賦予對經理人任免之否決權:依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4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即黃金股)。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賦予丙種特別股股東對經理人任免之否決權,符合該款規定。
  2. 無新股優先認購權:依公司法第267條關於員工及原股東之新股優先認購權,對於非公開發行公司,依同法第157條第1項第7款,公司得發行限制或無新股優先認購權之特別股。故此項規劃適法。

📜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157條 公司法第159條 公司法第170條

🏷️ 相關主題

公司治理:股東會、董事會職權與決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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