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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3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決議解散並以董事 A、B、C 三人為清算人,A、B、C 三人逕將公司全部資產變賣,並將變賣所得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予各股東。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甲公司欠稅 500 萬元未繳,稅捐稽徵機關得否請求 A、B、C 三人與甲公司連帶賠償?(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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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稅捐稽徵法對於清算人未依法繳清稅捐即分配賸餘財產時之規定與責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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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請求A、B、C與甲公司「連帶賠償」,但A、B、C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法定繳納義務。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同條第2項規定:「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本件清算人A、B、C未依法繳清甲公司之欠稅即逕將變賣所得分配予股東,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之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得直接向A、B、C請求負繳納義務,此為清算人個人之法定繳納責任,而非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小題 (一)

依公司法規定,甲公司應經內部如何之決議程序方能辦理解散?(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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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決議程序(特別決議),依據公司法第316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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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故甲公司欲辦理解散,應經股東會為上述之特別決議方得為之。

小題 (二)

倘甲公司之債權人乙受有工程款 1,000 萬元未獲清償之損害,乙就其損害僅向 A、B 二人請求渠等應連帶賠償 1,000 萬元,有無理由?(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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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清算人未依法清償債務即分配賸餘財產之責任,並說明清算人違反職務致他人受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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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之請求有理由。理由如下:

  1. 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
  2. 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時,應依公司法第327條等規定,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於清償債務後,始得將賸餘財產分配於股東(公司法第330條)。本件清算人A、B、C未依規定清償債務,逕將變賣所得依持股比例分配予各股東,已違反清償債務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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