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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2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請依公司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董事會違法行為之制止請求權之機制有幾個?是否有其先後順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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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列舉監察人之制止請求權與少數股東之制止請求權,並說明兩者為各自獨立之權限,無行使之法定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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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就董事會違法行為之制止請求權,設有兩個主要機制,分述如下:

  1. 監察人之制止請求權:依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2項規定,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2. 少數股東之制止請求權:依公司法第194條規定,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股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小題 (一)

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應盡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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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解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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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係指公司負責人於執行業務時,應具備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應盡之注意。若未達此客觀標準而造成公司損害,即屬有過失而應負責。
  2. 忠實義務:係指公司負責人於執行業務時,應以公司之最大利益為考量,不得有利益衝突之行為,若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時,應將公司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例如禁止競業、禁止自我交易等)。

📜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23條 公司法第193條 公司法第21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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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股東會、董事會職權與決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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