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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五 題

甲公司遭某行政機關裁罰新台幣 100 萬元之罰鍰,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決定撤銷該罰鍰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倘原處分機關仍作成相同處分,是否適法?試附理由論述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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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訴願決定之拘束力,及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應受訴願決定意旨拘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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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機關仍作成相同處分,原則上不適法,理由如下:

  1. 訴願決定之拘束力:依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同法第9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
  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拘束原則:若訴願決定係因原處分適用法律錯誤或事實認定有誤而撤銷,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即應受該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之拘束。原機關若未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僅因不服訴願決定之見解而執意作成與原撤銷前完全相同之處分,即違反訴願法第96條之規定,難謂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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