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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公司向新北市政府環保局申請換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准許甲公司換發並附註:「甲公司若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受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之環保相關裁罰時,該許可證即溯及失效」。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准許換發許可證所為之附註內容是否合法?(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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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行政處分附款之合法性,特別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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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附註內容不合法,理由如下:

  1. 附款種類定性:該附註使許可證於未來特定事實(受環保裁罰)發生時溯及失效,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3條之「解除條件」或「保留廢止權」。
  2. 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環保局將「受任何環保相關裁罰」作為操作許可證失效之條件,範圍過於廣泛,未必與該「固定污染源」之操作有實質關聯,構成不當聯結。

小題 (二)

倘甲公司不服該附註,應如何救濟?(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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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針對行政處分附款之救濟途徑,即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方式(孤立的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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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得透過以下途徑進行行政救濟:

  1. 訴願:甲公司得依訴願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於收受該附有條件之許可證處分次日起30日內,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違法之附款。
  2. 行政訴訟:若訴願遭駁回,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關於附款之爭訟途徑,依現行實務與學說通說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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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與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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