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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四 題

A 市政府發函予 B,准予發放 B 所請領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金,並於該函中註記「B 應同意社會局定期安排於每月 1號進行訪視。」,如 B不服 A市政府該函之註記,應提起何種訴訟?(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行政程序法 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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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行政處分中之「註記」性質為附款(負擔)。依實務見解,對於具備可分性之負擔不服,得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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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應針對該註記(附款)提起「撤銷訴訟」。 理由如下:

  1. 附款之性質認定:A市政府准予發放生活補助金之函文為一授益行政處分。其中註記「B應同意社會局定期安排於每月1號進行訪視」,係命相對人B為一定之作為或容忍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中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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