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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行政訴訟中之「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之區別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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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與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之適用要件。核心在於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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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之主要區別在於其「訴訟標的」與「給付內容」是否涉及「行政處分」之作成:

  1. 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 (1) 適用要件: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經訴願程序後,仍「應作為而不作為」(怠為處分)或「予以駁回」(拒絕處分)時提起。

小題 (一)

何謂「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6 分)?兩者區別之實益為何(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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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重複處分(僅重申原處分內容,未生新法律效果)與第二次裁決(就原事件重新實體審查並為決定,生新法律效果)。區別實益在於是否為行政處分及救濟期間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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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義: (1) 重複處分:指行政機關就人民之請求,僅重申過去已作成之行政處分之內容及理由,並未對該事件重新進行實體審查,亦未產生新的法律效果。此在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並非新的行政處分。 (2) 第二次裁決:指行政機關就人民之請求,雖針對同一事件,但行政機關重新進行實體審查,並作成實體決定。無論該決定是否變更原處分之結論,因其已為新的實質審理,性質上屬於一個「新的行政處分」。

📜 參考法條

行政程序法 行政訴訟法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與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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