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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廣播公司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申請換發廣播執照,經通傳會發函 A 公司通知許可換發執照,該函中另表示:「貴公司配合執行政策所使用之飽飽島音樂網頻率,於本會通知貴公司繳回頻率時,貴公司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該使用之頻率,且不得請求賠償;本會保留得廢止本許可換發執照所同意核配供貴公司使用頻率之部分」。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共 2 題,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之附款有哪些種類?(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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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列舉五種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逐一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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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共有下列五種:

  1. 期限:指附加於行政處分,使處分之效力自特定期日發生(始期),或至特定期日消滅(終期)之規定。
  2. 條件:指附加於行政處分,使處分之效力之發生(停止條件)或消滅(解除條件),繫於未來不確定發生之客觀事實。

小題 (二)

本題通傳會函文內所述「且不得請求賠償」部分,是否屬行政處分之附款?請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說明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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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相關判決之見解。要求相對人放棄損失補償或賠償之記載,並非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列舉之附款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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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會函文所述「且不得請求賠償」部分,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不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 理由如下: 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相關實務見解,行政機關於授益處分中附加「不得請求補償/賠償」之字句,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所列之法定附款種類(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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