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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市政府就某一現有巷道,認因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依該市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廢止該巷道。居住於該巷道旁之甲,認為A市政府未於廢止該巷道前給予附近居民陳述意見之機會,侵害其權利,遂提起訴願。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依行政程序法,列出 4 種行政機關得不予陳述意見機會之規定。(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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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所列舉之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事由,任擇四款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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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列舉4種如下:

  1.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2.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小題 (二)

甲主張A市政府於廢止該巷道前,應使附近居民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有無理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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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廢止巷道為一般處分,討論其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應予陳述意見之規定,以及依同法第104條得以公告代之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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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主張部分有理由,說明如下:

  1. 廢止現有巷道之法律性質:A市政府廢止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係對具體公物(巷道)之公用地役關係予以廢止,其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其與該公物之關係可得確定(如附近居民等),故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屬於「一般處分」。
  2.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廢止巷道影響鄰近居民對該巷道之通行權利與公用地役利益,性質上屬限制權利之處分,自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使受影響之居民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參考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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