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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2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四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四)

某甲向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遭該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惟該駁回處分內漏未告知「救濟期間」,若某甲欲對該處分聲明不服,應如何處理?又若該主管機關於駁回處分內漏未告知的是「救濟機關」,讓某甲誤向無管轄權機關聲明不服,該無管轄權機關應如何處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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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漏未告知救濟期間: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得於處分送達後1年內提起。2. 漏未告知救濟機關致誤向無管轄權機關不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9條及訴願法第61條,無管轄權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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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漏未告知「救濟期間」之處理: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故某甲得於駁回處分送達後一年內,依法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2. 漏未告知「救濟機關」致誤向無管轄權機關不服之處理:依行政程序法第99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機關致誤向無管轄權之機關作不服之聲明者,該無管轄權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某甲)。

小題 (一)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何謂「管轄權恆定原則」?(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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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5項之概念。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應由法規明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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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恆定原則」係指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應依法律、法規命令或自治條例等法規之規定定之(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且行政機關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其管轄權,亦不得藉由當事人之協議或合意而變動其管轄權(同條第5項)。除法有明文得透過委任、委託或委辦等合法程序發生管轄權移轉之例外情形外,行政機關均應遵守法定管轄權限行使職權。

小題 (二)

「委任」、「委託(權限委託)」之意義各為何?人民若對受委任者、受委託者之行政處分不服,依訴願法規定,應各向何者提起訴願?(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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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委任(上級對下級)與委託(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定義(行政程序法第15條)。並寫出對應之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法第8條、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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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意義: (1) 委任: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謂(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2) 委託:指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謂(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小題 (三)

民間拖吊業者於警察在場指揮監督下執行拖吊業務,該民間拖吊業者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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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行政助手」(執行輔助人),說明其與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不同。其本身不具公權力,行為歸屬於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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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民間拖吊業者在本案中之法律地位為「行政助手」(或稱行政輔助人)。 行政助手係指受行政機關之指揮監督,從事行政事務或協助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因其在警察機關(公務員)在場指揮監督下執行拖吊業務,本身並未獲授權獨立行使公權力,不具備獨立從事行政行為之權限,其拖吊行為之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該指揮監督之行政機關(警察機關)。

📜 參考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1條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訴願法第7條 訴願法第8條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行政程序法第99條 訴願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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