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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四 題
行政機關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得否依職權撤銷原違法之授益處分?其撤銷權之行使有無期間限制?前開授益處分是否因撤銷而溯及失效?該處分一旦經撤銷後,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是否對該受益人應予補償,而其補償之額度為何?受益人補償請求權之時效為何?如補償發生爭議時,應如何解決?試就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析述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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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序回答:1. 撤銷權與信賴保護(行訴法117)、2. 除斥期間(行訴法121)、3. 效力是否溯及(行訴法118)、4. 信賴補償要件與額度(行訴法120)、5. 時效(行訴法121第2項)、6. 爭議解決機制(行訴法120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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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否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
- 撤銷權之期間限制:依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 是否溯及失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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