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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四 題

甲向 A 市政府申請租屋補助,經 A 市政府審查後認定甲符合補助資格,故每月對甲發放 15,000 元之房租補助金。惟嗣後經甲之鄰居檢舉後,A 市政府始發覺甲與其房東乙之實際租賃金額僅有 5,000 元,故 A 市政府發函通知甲應返還溢領之補助金額。如甲不服,是否可對 A 市政府之通知函提起訴願?請依行政程序法 104 年修正前、後說明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訴願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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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於104年修法前後,對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方式之差異。修法前多認需提起給付訴訟(非行政處分),修法後明定以書面行政處分命返還(得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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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否可對該通知函提起訴願,應視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法前後而定:

  1. 104年修法前:當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僅規定公法上不當得利準用民法規定,並未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實務見解多認為,行政機關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其發函命返還僅屬「觀念通知」,並非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故甲不得對此通知函提起訴願。
  2. 104年修法後: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增訂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依此新法,行政機關已取得作成下命處分之法源依據。故A市政府發函通知甲返還溢領補助金之行為,依法已定性為行政處分。甲若對此不服,自得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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