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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發現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參考法條如表)。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主管機關委託乙提出水質樣品檢驗報告,並以該檢驗報告之數據作為裁罰之依據。甲對於乙提出之檢驗報告,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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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受託機構檢驗報告的性質(行政程序中之證據/鑑定或事實行為),說明對檢驗報告本身不可單獨提起行政救濟,應於對最終「裁罰處分」不服時一併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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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得對乙提出之「檢驗報告」單獨提起行政爭訟,而應於主管機關作成本案「裁罰處分」後,對該裁罰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於程序中爭執檢驗報告之證明力。 理由:

  1. 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之法理,乙受主管機關委託進行水質檢驗所提出之「檢驗報告」,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中之「鑑定」或調查事實之證據方法(事實行為),其本身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

小題 (一)

主管機關裁罰時,如欲處以較高之罰鍰,得考量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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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行政罰法第18條關於裁量罰鍰時應審酌的因素(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資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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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欲處以較高罰鍰時,應依行政罰法之裁量基準綜合考量相關因素: 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因此,主管機關裁罰時,得考量以下因素以作為加重處罰之理由:

  1. 應受責難程度:例如甲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排放不合格廢水,或屢勸不聽、有前科紀錄等。

📜 參考法條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40條第 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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