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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五 題

何謂行政訴訟中之「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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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之規定與立法目的,說明何以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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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係指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之原則:「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其涵義與目的如下:

  1. 制度內涵:確認訴訟僅產生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行政處分無效)之既判力,缺乏直接實現原告權利(如排除侵害或強制給付)之執行力。因此,當人民的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時,若可透過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等具有較強直接實效性(具執行力或形成力)之訴訟類型來救濟,即應優先提起該等訴訟,不得逕行提起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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