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2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何謂「管轄權恆定原則」?(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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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5項之概念。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應由法規明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
小題 (二)
「委任」、「委託(權限委託)」之意義各為何?人民若對受委任者、受委託者之行政處分不服,依訴願法規定,應各向何者提起訴願?(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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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委任(上級對下級)與委託(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定義(行政程序法第15條)。並寫出對應之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法第8條、第7條)。
小題 (三)
民間拖吊業者於警察在場指揮監督下執行拖吊業務,該民間拖吊業者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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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行政助手」(執行輔助人),說明其與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不同。其本身不具公權力,行為歸屬於公務員。
小題 (四)
某甲向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遭該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惟該駁回處分內漏未告知「救濟期間」,若某甲欲對該處分聲明不服,應如何處理?又若該主管機關於駁回處分內漏未告知的是「救濟機關」,讓某甲誤向無管轄權機關聲明不服,該無管轄權機關應如何處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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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未告知救濟期間: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得於處分送達後1年內提起。2. 漏未告知救濟機關致誤向無管轄權機關不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9條及訴願法第61條,無管轄權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 參考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1條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訴願法第7條
訴願法第8條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行政程序法第99條
訴願法第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