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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請就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概念,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請說明何謂公法上不當得利(3 分)及該如何準用民法之規定(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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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公法上不當得利,並說明由於公法法規無全面規定,依體系及法理準用民法第179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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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定義:指在公法關係中,欠缺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財產上之利益,致他人(國家或人民)受損害之事件。其核心在於調整公法上不當之財產變動,回復合法之財產狀態。
  2. 準用民法之規定:因行政程序法等公法法規對不當得利之要件與返還範圍並無全面性規範,實務及學說上皆認為應基於法律漏洞之填補,類推適用或準用民法第179條至第183條等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例如要求「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及判斷受領人是否為善意以決定其返還利益之範圍。

小題 (二)

行政機關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於我國實務上歷來素有爭議,請說明其爭議論點並附理由說明之。(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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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爭議在於機關有無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肯定說認為基於反面理論或行政效率得下命處分;否定說認為欠缺法律授權應提一般給付訴訟。最後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法後已明文賦予處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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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機關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命受領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歷來有不同見解:

  1. 否定說:認為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必須有明文之法律授權。在缺乏法律具體授權下,機關不具備下命之特權。人民溢領或無法律上原因受領利益,機關僅處於與人民平等之地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由行政法院判命返還。
  2. 肯定說(反面理論):認為若原受領之利益係由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所給予,則當該授益處分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失效時,機關基於「反面之權限」,有權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以維護公法秩序及行政效率。

小題 (三)

請說明我國現行法制下,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規定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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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及第4項(104年修法),賦予行政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返還之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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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制針對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已於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有明文規範: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2. 更重要者,民國104年修正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及第4項,明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 參考法條

行政程序法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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