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發現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參考法條如表)。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每題 10 分,共 20 分)
甲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發現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參考法條如表)。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主管機關裁罰時,如欲處以較高之罰鍰,得考量哪些因素?
思路引導 VIP
說明行政罰法第18條關於裁量罰鍰時應審酌的因素(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資力等)。
小題 (二)
主管機關委託乙提出水質樣品檢驗報告,並以該檢驗報告之數據作為裁罰之依據。甲對於乙提出之檢驗報告,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思路引導 VIP
釐清受託機構檢驗報告的性質(行政程序中之證據/鑑定或事實行為),說明對檢驗報告本身不可單獨提起行政救濟,應於對最終「裁罰處分」不服時一併聲明不服。
📜 參考法條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40條第 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