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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 107 年 4 月 1 日簽發一紙支票交付予乙,票載發票日為 107 年 5 月 1 日,發票地與付款地皆在台北市,付款人為 A 銀行,面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於 107 年 4 月 30 日記名背書轉讓予丙,丙為給付貨款於 107 年 5 月 9 日記名背書轉讓予丁,丁於 107 年 6 月 18 日向甲請求支付票款,甲得否拒絕付款?(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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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支票提示期限(同市7日),及逾期提示對發票人與背書人之效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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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得拒絕付款。

  1. 依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規定,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本件發票日為107年5月1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台北市,提示期限至107年5月8日屆滿。丁於107年6月18日始提示,已逾越法定提示期限。
  2. 依票據法第132條規定,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喪失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如背書人乙、丙)之追索權;惟依第134條規定,執票人對發票人之追索權並不因逾期提示而喪失,且依同法第22條,對支票發票人之追索權自發票日起算一年始罹於時效。

小題 (二)

甲於 107 年 4 月 14 日通知 A 銀行撤銷付款委託,該撤銷付款委託之效力為何?(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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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36條關於撤銷付款委託時期之規定,分析未逾提示期限前撤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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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撤銷付款委託於提示期限經過前不生撤銷之效力,A 銀行於提示期限內仍應付款;須俟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始生效力。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之時點限制(票據法第135條、第130條) (一)依票據法第135條規定:「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其立法目的在保障執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內得憑票獲付款,以維護支票之支付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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