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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簽發無記名支票予乙,經乙空白背書後返還予甲,甲再交付予丙作為借款證明,嗣後該支票經提示不獲付款。依實務見解,丙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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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回籠票據」再轉讓時原背書人之責任,以及未背書但為發票人之責任。解釋丙對甲及乙均有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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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得向發票人甲與背書人乙行使追索權。理由如下:

  1. 對甲:甲雖交付票據予丙時未為背書,但甲為該支票之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故甲須負發票人責任。
  2. 對乙:本案為「期前背書之回籠票據」。乙於支票空白背書後交還發票人甲,依票據法第99條第2項反面解釋及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背書人雖對發票人不負擔保責任,然發票人未塗銷該背書而將票據重行投入流通交付予第三人時,原背書人乙對於發票人甲之後手丙,仍不得免除背書人之票據責任。故丙亦得向乙追索。

小題 (二)

丁為購買房屋,以戊為受款人而簽發面額新臺幣 800 萬元支票予戊。戊因積欠賭債,遂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後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己。己為討庚歡心,擅自將金額修改為新臺幣 1,800 萬元後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庚。嗣後該支票經提示不獲付款,則庚得對何人行使多少金額之追索權?(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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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禁止背書轉讓對後手的效力,以及變造票據金額時,參與變造者與變造前簽名者各自應負擔的票據文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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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得向丁主張800萬元,向己主張1,800萬元;不得向戊追索。理由如下:

  1. 對戊不得追索: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3項規定,背書人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其對於直接被背書人之後手,不負責任。戊於背書時已載明「禁止背書轉讓」,故對於其直接後手(己)之後手(庚),戊不負票據擔保責任。
  2. 丁之責任:依票據法第16條規定,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丁為發票人,其簽名在票據變造前,故丁依原發票文義即800萬元負擔票據責任。

📜 參考法條

票據法第16條 票據法第30條 票據法第99條 票據法第126條 票據法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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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之效力與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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