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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共 2 題,共 2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依票據法回答,何謂「回頭背書」(6 分)?何謂「期後背書」(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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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用票據法關於回頭背書(第39條、第99條)與期後背書(第41條第1項)之定義與效力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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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回頭背書(逆背書): 依票據法第39條規定,背書人得記載以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此即為「回頭背書」或「逆背書」。此種背書之特徵在於被背書人本身已是票據上之債務人。當執票人為票據債務人時,為避免追索權發生循環(即執票人行使權利後,又成為被追索之對象),票據法第99條規定,若執票人為發票人,對其前手無追索權;若執票人為背書人,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2. 期後背書(到期後背書):

小題 (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甲因第三期保險費屆期未交付,致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若甲於停效後的三個月,向乙公司申請恢復契約效力,惟乙公司認甲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且達拒絕承保程度,是否得拒絕甲之恢復契約申請(6分)?就甲遲繳之第三期保險費,乙保險公司得否提起何種訴訟請求交付(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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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停效後復效申請。考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申請復效若在6個月內是否能因危險重大變更拒保?依第116條第3項,須超過6個月才有危險程度審查權,停效後6個月內保險人不得拒絕復效。第二部分:人壽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考保險法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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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公司不得拒絕甲之恢復契約申請: 依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恢復效力申請並清償欠繳保險費及相關費用時,保險人「不得拒絕」。本題中,甲於停效後僅「三個月」即向乙公司申請復效,仍在法定的六個月絕對復效期間內。因此,即使乙公司認為甲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亦無權拒絕甲之復效申請(僅於停效屆滿六個月後之申請,保險人始有權依危險程度重大變更拒絕承保)。
  2. 乙公司不得提起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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