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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檢察官以被告甲與在逃之友人乙共謀,在甲所有的工廠倉庫開設賭場,聚集丙等多數人賭博財物,並抽頭圖利,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開設賭場罪之共同正犯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係由乙主導聚集多數人,開設賭場圖利,而被告甲係知悉上情而容許乙使用其工廠倉庫,協助乙之犯行易於實現,故被告甲僅成立開設職業賭場之幫助犯,並判處其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 仟元折算 1 日。對此第一審判決,僅被告甲不服量刑結果提起第二審上訴,檢察官則接受判決結果,並未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認原審法院有影響判決結果之事實誤認及適用法令之違誤,遂撤銷原判決,改諭知上訴人甲成立意圖營利開設賭場之共同正犯,並判處其有期徒刑 8 月,緩刑 2 年。試論本設例第二審法院判決之適法性如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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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刑事訴訟法之獨立大題,核心爭點在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與例外。首先,你需要辨識出「僅被告上訴」的要件,觸發刑訴法第370條。接著,第一審判幫助犯,第二審改判共同正犯,刑度從6個月增加到8個月,這是否屬於第370條但書的「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此外,甲僅對「量刑」上訴,二審能否針對「罪名(事實)」進行審理?這牽涉上訴不可分原則,屬於附帶爭點。最後,二審給予緩刑,是否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答題時你應分層次探討:1. 上訴範圍(得否審理事實);2. 罪名變更與刑度增加之適法性(第370條但書);3. 宣告緩刑之適法性。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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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被告僅對量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審查犯罪事實與罪名之合法性,以及將幫助犯改判為共同正犯並加重刑度、宣告緩刑,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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