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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犯強盜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檢察官乃以強盜致死罪將甲起訴。第一審法院認甲之犯行成立,論以強盜致死罪,科處無期徒刑。案經第一審法院依職權逕送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犯之行為事實,應成立強盜殺人罪,且甲罪大惡極,乃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經第三審法院進行死刑辯論,認甲之犯行,第二審判決論以強盜殺人罪,容有疑慮,尚應查明,乃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亦認甲所犯為強盜致死罪,但改判量處死刑。試問: (一)第二審法院之更審判決是否違誤?(15 分) (二)更審判決經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置?(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更審判決經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置?(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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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三審法院的判決種類,特別是「自為判決」的要件。

  1. 核心爭點:第二審更審判決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三審法院撤銷該判決後,應發回更審還是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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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為:第二審更審判決因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屬判決違背法令,第三審法院撤銷原判決後,應發回更審抑或依法得自為判決?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第二審法院之更審判決是否違誤?(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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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發回更審程序的適用。

  1. 核心爭點:第二審更審判決,適用與第一審相同的法條(強盜致死罪),卻判處比第一審(無期徒刑)更重的刑度(死刑),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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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上訴審法院於發回更審程序中,變更起訴法條回復與第一審相同之罪名,卻量處較第一審更重之刑罰,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