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地方法院 A 法官判決甲強盜罪刑,甲提起第二審上訴,經高等法院 B 法
官之合議庭判決駁回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
發回更審,更一審 C 法官之合議庭撤銷第一審判決,仍改判甲強盜罪刑,
甲再提起第三審上訴,適逢 B 法官榮調最高法院。試問:B 法官就甲的
第三審上訴案件,應否自行迴避?(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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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1. 關鍵在於如何定義「前審」。2. 需引用憲法法庭最新判決或相關釋字。3. 分析 B 法官參與過「下級審」的事實,對其在「上級審」審理同一案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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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法官自行迴避事由中「曾參與前審裁判」之界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判決(原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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