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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公司經理乙為取得政府工程標案,涉嫌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行賄承辦公務員甲,甲收賄後洩漏底標給乙,A 公司因此順利取得標案。案經檢舉後,調查局幹員 P(具司法警察身分)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案說明,P 詢問前雖對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之告知義務,且詢問時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始終在場,但詢問過程中,因設備臨時故障而未全程連續錄音(影),P 發現故障情事後並未中斷詢問,且 V 律師亦未當場指摘,後甲簽名於該詢問筆錄。案經移送該管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對乙為緩起訴處分,對甲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提起公訴。此外,甲在案發後,為求輕判,主動繳回 100 萬元賄款至地檢署扣押專戶。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設若甲經第一審判處收賄罪刑,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審判時,以證人身分傳訊乙出庭,審判長告知其拒絕證言權後,乙陳明其與甲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近親關係,甲若在場其不敢說實話,將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認有理由,未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 V 之意見,即依職權命甲暫時退庭;乙於依法具結後對甲為不利證詞,且當場經辯護人 V 詰問,訊畢後審判長即先命乙離庭,未再提解甲入庭,亦未提示乙之筆錄供甲閱覽或告以陳述之要旨,V 亦未於辯論終結前指摘上開隔別訊問程序違法。甲經第二審駁回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指摘原審程序踐行違法。試問第二審程序踐行是否違法?若是,屬於何種違法及其法律效果為何?(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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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你的國考輔導老師。看到這題,我們先深呼吸,不要被落落長的案例事實嚇到。這題是典型的「前半段給了一堆調查局、緩起訴的事實,但最後卻只問你第二審程序」的陷阱題。不過這題還有一個更大的陷阱:不是只要看到法院沒有把被告叫回來告以證言要旨,就一定寫成第379條第10款撤銷發回。題目特別寫了「辯護人V當場詰問」以及「V未於辯論終結前指摘違法」,這正是在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95號的失權/消極不行使見解。請記住:『題目問什麼,你才答什麼;題目特別給的事實,更要用進去!』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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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設問明確限縮於「第二審程序踐行是否違法及其法律效果」,故關於調查局幹員 P 未全程錄音之瑕疵屬無關干擾項,不予討論。本題之爭點如下:

  1. ****:審判長未聽取檢察官與辯護人意見,逕命被告甲暫時退庭,是否違法?若違法,未即時異議之效果為何?
  2. ****:審判長訊畢證人乙後,未提解甲入庭並告以陳述要旨,是否違反刑訴第169條及被告之在場、聽審、對質詰問與防禦權?

小題 (一)

審判中,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抗辯該詢問筆錄違反全程連續錄音(影)規定,不得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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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當你看到這題時,請先深呼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證據能力考題。在考場上,很多同學看到未全程連續錄音,大腦就會直接反射無證據能力;但依實務見解,未全程連續錄音通常不是絕對排除,而是先定性為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再依刑訴第158條之4權衡。

  1. 附帶爭點:P踐行了刑訴第95條告知義務,這代表詢問的開頭沒有違背告知義務問題。第95條告知可作為後續判斷任意性的背景事實;但它不能補正全程連續錄音義務的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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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調查局幹員 P 具司法警察身分,其詢問犯罪嫌疑人甲時未全程連續錄音(影),且發覺設備故障後未中斷詢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2 準用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所取得之詢問筆錄,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此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2 項之適用範圍,以及第 158 條之 4 違法取證權衡法則。
  2. 附帶爭點:P 詢問前已踐行第 95 條第 1 項之告知義務,此部分程序合法,且可作為判斷甲陳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違法程序對防禦權侵害程度之背景事實;但第 95 條告知本身不能補正未全程連續錄音之瑕疵。刑訴第95條明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事項。
  3.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2、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第100條之2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本題P為司法警察,詢問甲犯罪嫌疑人,故應依第100條之2準用第100條之1第1項。

小題 (三)

第一審審理中法院確認甲的犯罪所得數額為 100 萬元,但審判中甲突因心臟病發死亡。試問:第一審法院應為何種判決?設若檢察官欲促請法院沒收(含追徵之替代手段)該犯罪所得,但甲之唯一繼承人丙表示反對,應踐行何等程序,始為合法?丙於沒收裁判確定前、後,各有無或有何救濟途徑?(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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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且實務上極為重要的「沒收新制」綜合題型。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將題目拆解為三個獨立的問號,並判斷各自的比重。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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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三個層次的爭點:

  1. 被告於審判中死亡之程序處理:第一審法院對於死亡之被告,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2. 單獨宣告沒收與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本案因甲死亡無法為有罪判決時,檢察官若仍欲針對100萬元犯罪所得促請法院沒收,應改循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因甲死亡後該犯罪所得之財產權利涉及唯一繼承人丙,應踐行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 隔別訊問與被告防禦權
💡 隔別訊問後未命被告入庭告以要旨,屬當然違背法令。

🔗 合法隔別訊問程序鏈

  1. 1 適法退庭 — 因特定事由(如恐不為真實陳述)命被告暫時退庭
  2. 2 隔別訊問 — 於被告不在場下,由檢、辯雙方對證人進行詰問
  3. 3 命其入庭 — 證人訊畢,審判長必須命被告重新入庭(本題缺失)
  4. 4 告以要旨 — 告知證詞重點,落實被告防禦權與辯明權(本題缺失)
🔄 延伸學習:若跳過後兩步驟,即構成§379第10款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 記憶技巧:隔別訊問三部曲:合法的退庭、專業的詰問、必備的入庭告要旨。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辯護律師已在場詰問」或「律師未當場異議」即可治癒未告知要旨之瑕疵。
對質詰問權(釋字582)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379) 證據調查程序之治癒與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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