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公司經理乙為取得政府工程標案,涉嫌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行賄承辦公務員甲,甲收賄後洩漏底標給乙,A 公司因此順利取得標案。案經檢舉後,調查局幹員 P(具司法警察身分)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案說明,P 詢問前雖對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之告知義務,且詢問時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始終在場,但詢問過程中,因設備臨時故障而未全程連續錄音(影),P 發現故障情事後並未中斷詢問,且 V 律師亦未當場指摘,後甲簽名於該詢問筆錄。案經移送該管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對乙為緩起訴處分,對甲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提起公訴。此外,甲在案發後,為求輕判,主動繳回 100 萬元賄款至地檢署扣押專戶。
A 公司經理乙為取得政府工程標案,涉嫌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行賄承辦公務員甲,甲收賄後洩漏底標給乙,A 公司因此順利取得標案。案經檢舉後,調查局幹員 P(具司法警察身分)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案說明,P 詢問前雖對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之告知義務,且詢問時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始終在場,但詢問過程中,因設備臨時故障而未全程連續錄音(影),P 發現故障情事後並未中斷詢問,且 V 律師亦未當場指摘,後甲簽名於該詢問筆錄。案經移送該管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對乙為緩起訴處分,對甲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提起公訴。此外,甲在案發後,為求輕判,主動繳回 100 萬元賄款至地檢署扣押專戶。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設若甲經第一審判處收賄罪刑,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審判時,以證人身分傳訊乙出庭,審判長告知其拒絕證言權後,乙陳明其與甲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近親關係,甲若在場其不敢說實話,將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認有理由,未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 V 之意見,即依職權命甲暫時退庭;乙於依法具結後對甲為不利證詞,且當場經辯護人 V 詰問,訊畢後審判長即先命乙離庭,未再提解甲入庭,亦未提示乙之筆錄供甲閱覽或告以陳述之要旨,V 亦未於辯論終結前指摘上開隔別訊問程序違法。甲經第二審駁回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指摘原審程序踐行違法。試問第二審程序踐行是否違法?若是,屬於何種違法及其法律效果為何?(40 分)
思路引導 VIP
你好!我是你的國考輔導老師。看到這題,我們先深呼吸,不要被落落長的案例事實嚇到。這題是典型的「前半段給了一堆調查局、緩起訴的事實,但最後卻只問你第二審程序」的陷阱題。不過這題還有一個更大的陷阱:不是只要看到法院沒有把被告叫回來告以證言要旨,就一定寫成第379條第10款撤銷發回。題目特別寫了「辯護人V當場詰問」以及「V未於辯論終結前指摘違法」,這正是在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95號的失權/消極不行使見解。請記住:『題目問什麼,你才答什麼;題目特別給的事實,更要用進去!』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小題 (一)
審判中,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抗辯該詢問筆錄違反全程連續錄音(影)規定,不得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當你看到這題時,請先深呼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證據能力考題。在考場上,很多同學看到未全程連續錄音,大腦就會直接反射無證據能力;但依實務見解,未全程連續錄音通常不是絕對排除,而是先定性為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再依刑訴第158條之4權衡。
- 附帶爭點:P踐行了刑訴第95條告知義務,這代表詢問的開頭沒有違背告知義務問題。第95條告知可作為後續判斷任意性的背景事實;但它不能補正全程連續錄音義務的違反。
小題 (三)
第一審審理中法院確認甲的犯罪所得數額為 100 萬元,但審判中甲突因心臟病發死亡。試問:第一審法院應為何種判決?設若檢察官欲促請法院沒收(含追徵之替代手段)該犯罪所得,但甲之唯一繼承人丙表示反對,應踐行何等程序,始為合法?丙於沒收裁判確定前、後,各有無或有何救濟途徑?(3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且實務上極為重要的「沒收新制」綜合題型。看到題目時,請先深呼吸,將題目拆解為三個獨立的問號,並判斷各自的比重。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隔別訊問與被告防禦權
💡 隔別訊問後未命被告入庭告以要旨,屬當然違背法令。
🔗 合法隔別訊問程序鏈
- 1 適法退庭 — 因特定事由(如恐不為真實陳述)命被告暫時退庭
- 2 隔別訊問 — 於被告不在場下,由檢、辯雙方對證人進行詰問
- 3 命其入庭 — 證人訊畢,審判長必須命被告重新入庭(本題缺失)
- 4 告以要旨 — 告知證詞重點,落實被告防禦權與辯明權(本題缺失)
↓
↓
↓
🔄 延伸學習:若跳過後兩步驟,即構成§379第10款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