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警察 A 某日於臨檢時,查獲甲在其機車置物箱內放有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A 逮捕甲並將其帶回警局,在踐行告知義務後,開始對甲進行詢問。由於甲 know 若供出毒品來源,並因此查到其他正犯時,將有機會獲得減刑的寬典,故主動向 A 供稱之前均向乙購買安非他命。A 進一步勸說甲配合將乙引出,並取得甲之同意。甲在 A 的指示下打電話給乙,並向乙偽稱之前買的安非他命已吸食完備,所以要再買新的施用。乙表示手上只有供自己吸食的 5 小包,甲在 A 不斷使眼色比手畫腳之下,誆稱現在急需解癮,所以願意出 10 倍價格購買乙手上的所有毒品。乙受到利誘,於是和甲談妥價格,並約好 2 小時後交貨。2 小時後,乙帶著毒品到了交貨地點,正準備交貨給甲時,隨即被已經埋伏在一旁的 A 率隊逮捕,A 並扣押乙身上所帶的所有毒品。全案移送給檢察官 B 進行偵辦。B 在訊問乙時,由於乙不發一語,故再次以證人身分傳喚甲。B 告知甲得拒絕證言後,要求甲具結作證之前和乙買毒品的經過,但並沒有給乙詰問甲的機會。甲在了解自己有拒絕證言權後,仍再次詳細陳述之前向乙購買安非他命的經過。最後 B 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乙。由於 B 在調查證據後,認為甲另有販賣安非他命,故以另案起訴甲。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二)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5 分) (三)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35 分)
二、警察 A 某日於臨檢時,查獲甲在其機車置物箱內放有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A 逮捕甲並將其帶回警局,在踐行告知義務後,開始對甲進行詢問。由於甲 know 若供出毒品來源,並因此查到其他正犯時,將有機會獲得減刑的寬典,故主動向 A 供稱之前均向乙購買安非他命。A 進一步勸說甲配合將乙引出,並取得甲之同意。甲在 A 的指示下打電話給乙,並向乙偽稱之前買的安非他命已吸食完備,所以要再買新的施用。乙表示手上只有供自己吸食的 5 小包,甲在 A 不斷使眼色比手畫腳之下,誆稱現在急需解癮,所以願意出 10 倍價格購買乙手上的所有毒品。乙受到利誘,於是和甲談妥價格,並約好 2 小時後交貨。2 小時後,乙帶著毒品到了交貨地點,正準備交貨給甲時,隨即被已經埋伏在一旁的 A 率隊逮捕,A 並扣押乙身上所帶的所有毒品。全案移送給檢察官 B 進行偵辦。B 在訊問乙時,由於乙不發一語,故再次以證人身分傳喚甲。B 告知甲得拒絕證言後,要求甲具結作證之前和乙買毒品的經過,但並沒有給乙詰問甲的機會。甲在了解自己有拒絕證言權後,仍再次詳細陳述之前向乙購買安非他命的經過。最後 B 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乙。由於 B 在調查證據後,認為甲另有販賣安非他命,故以另案起訴甲。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二)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5 分) (三)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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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不自證己罪特權(拒絕證言權)與先前陳述之效力」問題。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不要被冗長的事實背景(如陷害教唆、監聽等)給干擾,本小題的焦點只在於「甲在審判中可否主張拒絕證言」。 【爭點辨識與區分】
小題 (二)
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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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老師。這題是刑事訴訟法非常經典的「誘捕偵查」考題,佔分35分。看到「警方挑唆犯罪」,你的警報器就要響起:這是考『陷害教唆』還是『釣魚』? 🎯 思考導航步驟:
小題 (三)
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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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我們來拆解這道題目。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非常經典且深具憲法意識的考點:「監聽」撞上「律師秘匿特權」。
-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