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A 擔任詐騙集團的取款車手。經被害人 B 報案,檢察官安排 B 與警方配合,要求 B 一方面虛與委蛇,依詐騙集團指示到超商門口付款,另一方面指揮警察喬裝在旁埋伏,等待車手現身。詐騙集團與 B 的約定時刻一到,A 出現並與 B 交談,B 交付款項當下,喬裝警察一擁而上,以現行犯逮捕 A。A 被帶回警局接受詢問。警察 C 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的權利告知,亦有詢問 A 是否要委任辯護人,A 簡單表示不認識任何律師,也不願花錢聘請律師。警詢 20 分鐘後,C 始得知 A 具原住民身分,仍繼續詢問,最終取得 A 之自白。檢察官以加重詐欺罪起訴 A。A 在法院主張本案存在違法誘捕偵查,又主張警詢自白乃違法取證應無證據能力。請分析 A 以上主張有無理由。(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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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誘捕偵查」的合法性界線,以及「原住民強制辯護」的程序保障與證據排除法則。解題時應先區分『陷害教唆』與『釣魚偵查』以判定誘捕程序是否合法;接著緊扣刑訴法第31條第5項規定,檢驗警察知悉嫌犯原住民身分後未依法通知法扶的程序瑕疵,最後依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判斷自白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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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警察與被害人配合逮捕車手 A 之行為,是否構成違法之「陷害教唆」(誘捕偵查)?
- 警察於知悉 A 具原住民身分後,未通知法律扶助律師到場即繼續詢問所取得之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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