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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A 擔任詐騙集團的取款車手。經被害人 B 報案,檢察官安排 B 與警方配合,要求 B 一方面虛與委蛇,依詐騙集團指示到超商門口付款,另一方面指揮警察喬裝在旁埋伏,等待車手現身。詐騙集團與 B 的約定時刻一到,A 出現並與 B 交談,B 交付款項當下,喬裝警察一擁而上,以現行犯逮捕 A。A 被帶回警局接受詢問。警察 C 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的權利告知,亦有詢問 A 是否要委任辯護人,A 簡單表示不認識任何律師,也不願花錢聘請律師。警詢 20 分鐘後,C 始得知 A 具原住民身分,仍繼續詢問,最終取得 A 之自白。檢察官以加重詐欺罪起訴 A。A 在法院主張本案存在違法誘捕偵查,又主張警詢自白乃違法取證應無證據能力。請分析 A 以上主張有無理由。(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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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誘捕偵查合法性」與「原住民強制辯護權」之掌握。解題時應先區分「陷害教唆」與「釣魚偵查」的差異,判斷本案屬於合法的提供犯罪機會;接著檢視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5 項原住民強制辯護規定,並依第 158 條之 2 第 2 項判斷警方知悉身分卻未通知法扶之「惡意」違法取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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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警方與被害人配合誘捕已具犯意之車手 A,是否構成違法之「陷害教唆」?
  2. 警方知悉被告具原住民身分後,未依法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即繼續詢問所取得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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