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6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現行犯甲被逮捕後,移送至警察局。甲向警察表示要選任律師,並等候其到場,警察允之。在甲的辯護律師到場前,警察向其曉以大義,說明其是現行犯,證據確鑿,不如好好配合交待有無共犯、贓物去處等犯罪細節,以犯後良好的態度,換取較好的結果。甲因而一五一十地詳實自白。檢察官起訴後,以該自白為證據,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試問,該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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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辯護權之保障』與『證據能力之判斷』。看到題目應先聯想:被告等候律師到場屬於刑訴法第93-1條的法定障礙事由期間,該期間『不得訊問』。接著定性警察的『曉以大義』是否屬於實質訊問,最後依第158-2條第1項判斷警員是否有惡意,以推導出自白無證據能力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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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警察於等候辯護人到場之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以「曉以大義」方式促使被告自白,是否構成實質訊問而違反程序?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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