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犯罪嫌疑人張三經合法通知後,至警察局接受詢問。警察李四未告知張三得選任辯護人,便開始詢問。詢問後,張三如實地交待了其犯罪的相關事實。檢察官擬以張三在警察局的該自白作為證據,提出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調查之用。試問張三的辯護人可以提出什麼樣的主張,其法律依據及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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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權利告知義務違反之證據排除法則」。看到警方漏未告知選任辯護人權利,應立刻聯結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並適用同法第158條之2第2項之特別證據排除規定。答題應著重於辯護人如何依循該法條主張自白無證據能力,並點出檢察官欲證明有證據能力時所面臨的舉證責任(非惡意且具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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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之權利,其取得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辯護人應如何主張排除該證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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