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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開車不慎撞上電線桿,人雖平安無恙但被卡在車內。警員乙趕到車禍現場將甲救出時,無意中發現車後座載有衝鋒槍及子彈,乙詢問甲該槍彈是否為其所持有,一時失措的甲當場承認(證 1)。乙遂一方面以無線電警網請求資深刑警丙支援,另一方面繼續追問甲犯案細節,甲相當配合,鉅細靡遺交代其非法持有槍彈的經過(證 2)。丙到場後將甲逮捕並帶回警局。偵訊前,丙雖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知義務,卻漏未告知甲得行使緘默權,甲再度詳述犯案經過(證 3)。然而,該案移送檢察署後,甲態度丕變而不再陳述。此後及至審判中,甲皆保持緘默。案經檢察官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甲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抗辯,警員逮捕甲前、後的三次自白證據(證 1、2、3),皆因違反告知義務而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有罪之裁判基礎。試說明法院應如何判斷其證據能力。(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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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自白法則」與「告知義務」綜合實例題。看到這種涉及多次自白的題目,第一步一定要在草稿紙上畫出『時間軸』,把每次自白的客觀環境、警察做了什麼、漏了什麼標示清楚。閱卷委員最怕看到考生把三次自白混在一起寫「本件違反第95條,依第158條之2無證據能力」,這種偷懶的寫法絕對拿不到及格分數。 💡【爭點辨識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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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警察調查過程中,未踐行或未完全踐行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95條告知義務所取得之自白,其證據能力之判斷。依時間軸可分為三次自白:

  1. 附帶爭點(證1):警員初步查證時之詢問,是否適用刑訴法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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