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犯罪嫌疑人張三經合法通知後,至警察局接受詢問。警察李四未告知張三得選任辯護人,便開始詢問。詢問後,張三如實地交待了其犯罪的相關事實。檢察官擬以張三在警察局的該自白作為證據,提出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調查之用。試問張三的辯護人可以提出什麼樣的主張,其法律依據及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違反權利告知義務之證據排除」。解題關鍵在於辨識張三是「合法通知」到場,而非「受拘提、逮捕」。因此不能直接適用刑訴法第 158-2 條第 2 項,答題時必須區分「學說見解(類推適用)」與「實務見解(第 158-4 條權衡法則)」來論證該自白無證據能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警察詢問經「通知」到場(非受拘捕)之犯罪嫌疑人時,違反刑訴法第 95 條告知得選任辯護人之義務,所取得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