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犯罪嫌疑人張三經合法通知後,至警察局接受詢問。警察李四未告知張三得選任辯護人,便開始詢問。詢問後,張三如實地交待了其犯罪的相關事實。檢察官擬以張三在警察局的該自白作為證據,提出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調查之用。試問張三的辯護人可以提出什麼樣的主張,其法律依據及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這題測驗考生對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法則的細緻掌握與條文要件的敏銳度。看到「警察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直覺會想到刑訴第158條之2第2項的排除規定。但請特別注意題目關鍵字「經合法通知後至警察局」,這代表嫌疑人「未受拘提、逮捕」,並不符合該條項的明文要件!因此,破題關鍵在於指出不能直接適用第158條之2,而應回歸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並代入辯護人的視角,從保障辯護權的核心法理切入論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司法警察詢問「經合法通知」而非「受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未依法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其所取得自白之證據能力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程序定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