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0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擔任某鄉鄉長,負有綜理督導該鄉行政業務,且對於該鄉辦理限制性招標公共工程,具有指定廠商參與比價之權限。甲因接受B交付的賄賂合計新臺幣50 萬元,故指示下屬配合,而使B廠商順利得標。該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發覺偵辦,在詢問甲時,承辦的調查員提示B之前承認交付金錢的自白筆錄,突破甲的心防,甲自白承認收受賄賂的事實,後移送到檢察官,也做出相同供述。但該案經起訴後到法院,甲的辯護人提出甲在法務部調查局之自白,乃超時疲勞詢問所得,無證據能力,但一審法院認為按照甲與B的自白供述,已足以具備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心證,乃直接判決甲有罪,請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此判決是否妥當?(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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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抓取兩大訴訟法爭點:一是辯護人抗辯『疲勞詢問』,直接連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自白任意性之調查義務』;二是法院『逕以甲與B之自白為有罪判決』,須聯想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與傳聞法則,共同被告/證人之陳述須經合法詰問。解題時應分述法院在『證據能力之調查程序』與『合法調查之正當法律程序』上的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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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對於被告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之調查義務,以及以共同被告(或證人)之自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證據時,應踐行之合法調查程序與詰問權保障。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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