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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1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偵查員甲化身一般顧客到當地著有艷名的理容店按摩,向櫃檯老闆乙要求做色情按摩,起初老闆乙對作為生客的甲頗有戒心,不願意介紹小姐給甲,但甲費盡口舌拜託乙,最終乙同意安排店中小姐跟甲進行半套色情按摩。在小姐要進行色情按摩服務之際,甲出示警察身分後將小姐與老闆一起帶回偵查隊偵訊。甲製作筆錄時認為乙的犯行不是大案,沒什麼重要性,因此可以省略對乙進行權利告知,其後便直接將乙依刑法媒介色情罪移送地檢署,隨後檢察官亦在未進行權利告知下以甲所製作之筆錄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試問法院可否以甲所製作之筆錄作為對乙有罪裁判之基礎?(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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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區分誘捕偵查之合法性,判斷甲的行為屬於合法的『釣魚』還是違法的『陷害教唆』。其次,檢驗證據取得程序的適法性,探討甲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權利告知義務時,依同法第158條之2第2項(或第158條之4)之法律效果,最後得出該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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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一是偵查員甲之「陷害教唆」行為對證據能力之影響;二是甲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權利告知義務,所取得之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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