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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8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警察甲於通訊軟體 LINE 發現「派派外約」之性交易訊息,即與暱稱「○派派」之帳號連絡並談妥性交易價格,應召站成員即撥打乙之行動電話,由乙連絡應召女子丙,再由乙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丙至與甲約好的某汽車旅館,媒介丙與甲所喬裝之客人,欲從事性交易。丙進入該汽車旅館後,即向甲表明性交易代價,並脫去衣物,甲立即表示其身分,將丙逮捕,並連絡乙到案說明。試申論甲以誘發犯罪之方法取得之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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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陷害教唆(創造性誘捕)」與「釣魚偵查(提供機會性誘捕)」。考生應先論述誘捕偵查的實務標準(以行為人是否原已有犯意為斷),再將題目事實(網路上已有外約訊息)涵攝至標準中,藉此定性警方行為合法性,最後導出證據能力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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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甲實施之誘捕偵查手段,究屬違法之「陷害教唆」抑或合法之「釣魚偵查」,及其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為何? 【解析】 壹、法理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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