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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4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某日深夜於停在郊區公有道路邊之私有汽車內聊天,路過的丙偶然發現後,認為待會可能有「好戲」可看,遂躲在旁邊樹後用手機偷拍,未料不久後,甲、乙在車內發生劇烈爭執,甲男用力掐住乙女脖子,乙女昏死過去,甲男隨後立刻駕車離去。數日後,丙看媒體報導有某女性被害人遭勒斃後棄屍郊外,丙判斷似乎與先前錄下的影像有關,幾經考慮後,將偷拍影像寄給警方。甲男後遭檢察官起訴,審判中甲男主張丙拍攝的影像無證據能力,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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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考生首先須定性取證主體為『私人(丙)』而非國家機關,故不能直接適用刑訴第158-4條。解題關鍵在於援引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透過『比例原則』與『法益權衡』(殺人重罪之發現真實 vs. 汽車內之隱私權),論證該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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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第三人丙)疑似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錄影畫面,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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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
💡 私人違法取證原則上不適用證據排除法則,應採比例原則權衡法益。
比較維度 公務員違法取證 VS 私人違法取證
法源依據 刑訴法第158條之4 法理判例(比例原則)
排除目的 嚇阻國家公權力濫用 維護公平正義與法益權衡
審酌基準 人權保障與公益均衡 有無侵害人性尊嚴或受國家指示
💬公務員取證受法定程序嚴格規制,私人取證則側重個案法益權衡。
🧠 記憶技巧:私人取證看主體(非手足)、看手段(非暴力)、看公益(重大性),三位一體比例權衡。
⚠️ 常見陷阱:直接將私人違法取證套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進行權衡(該條文主體僅限公務員)。
合理隱私期待 證據排除法則 國家手足理論 妨害秘密罪之違法性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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