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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因案被通緝,打電話給乙,要求乙準備新臺幣 50 萬元的跑路費。隔日甲至乙之公司取款,發現乙只準備 20 萬元,甲大怒責罵乙:「才這樣一點?不想活了嗎?」乙回說:「景氣不好,昨晚才籌到 20 萬元!不夠的 30 萬元下週一定給你!」此些對話內容皆被同辦公室內乙的秘書丙暗中錄下。試論上述錄音內容作為法院認定甲犯罪證據之適法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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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為「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考生應先定性丙為私人且非對話之一方,其私錄行為屬侵害甲隱私權與通訊秘密之私人違法取證;接著引出最高法院實務對於私人不法取證不直接適用刑訴法第158條之4,而是採取「法益權衡說」進行判斷,並就「發現真實之公益」與「隱私權保障」進行涵攝,最終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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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第三人)違法錄音所取得之證據(私人不法取證),於訴訟上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範定性與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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