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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將第二級毒品咖啡包裝成一箱,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販賣給乙,當場銀貨兩訖,經警埋伏當場查獲後,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法院於審理時,有下列經合法取得而與本案具關聯性之證據:1.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咖啡包一箱及 5000 元。2.證人乙經具結證述之偵訊筆錄。3.甲與乙當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4.經甲自白之警詢筆錄。按刑事訴訟法第 155條第 2 項規定: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請問法院於開庭時,就上開 1 至 4 所示之各該證據,應如何進行合法之調查,始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依據?(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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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證據章節中「證據調查程序」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先精準辨識各項證據的法律性質(物證、供述代用書證、派生證據、被告自白),再分別對應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66條等相關法條,逐一說明法院應踐行之具體調查方法(如提示辨認、宣讀告以要旨、交互詰問、播放勘驗等),並補充自白調查的特殊限制(如調查順序與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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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對於物證、證人供述筆錄、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自白筆錄,於審判期日應分別踐行何種法定調查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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