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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辯護人乙於審判中主張證人丙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並無結文附卷,顯未經具結,自無證據能力,檢察官遂聲請證人丙至法庭作證,丙於法庭上證稱:「其於偵查中曾簽具結文」云云,審判終結,法院以前述證據形成心證,諭知甲有罪。辯護人不服,以「檢察官之訊問筆錄雖記載『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等語,然無結文附卷可稽,因不符法定具結程序採書面結文之形式要件,應不發生具結之效力,其證言無證據能力。」提起上訴。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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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證據能力之要件」與「程序事實之證明方法」。考生應敏銳辨識出「結文遺失/未附卷」與「未依法具結」在法律評價上的差異,並運用實務見解(程序事實得以自由證明),透過筆錄記載與證人法庭證詞補強證明具結之事實,進而得出辯護人主張無理由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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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偵查中訊問證人時雖有踐行具結程序,然結文漏未附卷,是否屬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未具結」而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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