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被告甲涉犯刑法酒駕致人於死罪嫌,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乙,對於證人丙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復經提示上開供述證據時,亦併就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無不適當之情形,復敘明符合證據適當性之理由,乃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認定被告甲有罪。甲依法提起上訴,經上訴審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試論被告甲及辯護人乙得否於更審第一次審判期日時,撤回同意證人丙之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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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傳聞法則中同意權之行使與撤回時點」,考生應立刻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規定。解題時須依循「法規範、實務見解(禁反言與程序安定性)、涵攝」的脈絡,點出當事人一旦明示同意且經法院審酌調查後,該證據能力即已確定,縱使案件經撤銷發回更審,亦不容許當事人任意撤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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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當事人於原審已明示同意傳聞證據具備證據能力,且經法院合法調查,於案件經上訴撤銷發回更審後,得否再行撤回該同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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