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告甲涉犯刑法酒駕致人於死罪嫌,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乙,對於證人丙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復經提示上開供述證據時,亦併就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無不適當之情形,復敘明符合證據適當性之理由,乃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認定被告甲有罪。甲依法提起上訴,經上訴審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試論被告甲及辯護人乙得否於更審第一次審判期日時,撤回同意證人丙之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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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傳聞證據同意之撤回」爭點,並直接對接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4351 號裁定之見解。解題時需依序論述傳聞同意之法理基礎(證據契約)、撤回之原則禁止與例外允許條件,最後論述前審程序效力延續至發回更審之法理,並進行涵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