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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被告甲涉犯刑法酒駕致人於死罪嫌,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乙,對於證人丙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復經提示上開供述證據時,亦併就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無不適當之情形,復敘明符合證據適當性之理由,乃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認定被告甲有罪。甲依法提起上訴,經上訴審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試論被告甲及辯護人乙得否於更審第一次審判期日時,撤回同意證人丙之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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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同意傳聞證據後反悔」與「發回更審」的結合,應立刻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同意法則」的法理本質(即對反對詰問權之處分與捨棄)。解題關鍵在於檢視「法院是否已完成證據調查程序」,並引入最高法院關於「訴訟程序安定性」與「禁反言原則」之實務見解,以論證證據能力一旦定性後之延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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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被告與辯護人於原審已明示同意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且經法院踐行調查程序後,得否於上訴經撤銷發回更審之程序中,撤回其同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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