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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0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侵入A之住宅竊盜,經A報警後當場查獲,送交警局,被害人A作成指證甲竊盜的警詢筆錄,案經檢察官訊問甲後起訴。一審法院審理中,甲雖出庭否認竊盜犯行,但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傳喚證人A未到庭,法院提示「A警詢筆錄」時,甲表示沒有意見,但都是A自己在亂說的,法院認為甲爭執的是證據的證明力,並非對證據的證據能力爭執,遂判決甲加重竊盜罪成立。一審判決後,甲選任辯護人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時,認為第一審判決有誤,再行反對「A警詢筆錄」的證據能力,並要求傳喚A到庭,試從刑事訴訟法論述此上訴理由是否有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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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傳聞法則例外(傳聞同意)」與「對質詰問權」的實務操作。考生應先定性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接著檢視被告「沒意見但對方亂說」的發言是否構成刑訴法第159條之5的同意;最後運用釋字第582號解釋(對質詰問權),論述一審未傳喚證人即採信警詢筆錄之違法性,從而得出二審上訴有理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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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判斷、傳聞同意(§159-5)之真意認定,以及一審未傳證人是否侵害被告對質詰問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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