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告甲涉犯刑法酒駕致人於死罪嫌,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乙,對於證人丙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復經提示上開供述證據時,亦併就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無不適當之情形,復敘明符合證據適當性之理由,乃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認定被告甲有罪。甲依法提起上訴,經上訴審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試論被告甲及辯護人乙得否於更審第一次審判期日時,撤回同意證人丙之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傳聞同意法則」,並精準對應至「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解題關鍵在於論述訴訟行為的「延續性」與「程序安定性」,推導出原審的同意效力及於更審程序,原則上不得撤回,除非具備正當理由(如受詐欺、脅迫或錯誤)之例外情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當事人於原審明示同意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並經法院審酌適當而踐行調查程序後,於案件經撤銷發回更審時,得否任意撤回原同意? 【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